2024年,秋已美國出口大豆金額達245.8億美元,位居美國農產品出口首位,占美國農產品出口總額的14%。

日猶法院堅持透過信托的法律形式審查其背后的真實意圖和控制權。對企業(yè)家和高凈值人士而言,仲宣遵紀守法、審慎履行義務才是財富保全之本。

秋已盡,日猶長,仲宣懷遠更凄涼。

香港《破產條例》等法規(guī)明確規(guī)定:懷遠任何意在損害、遲延或欺騙現有或未來債權人的資產轉移行為均屬無效,法院有權予以撤銷。根據中國民法典和信托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更凄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、放棄權利致使債權受損的,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該行為。更令人矚目的是,秋已今年2月丁玉梅將自己與許家印的小兒子許滕鶴告上香港法院,訴請追討一筆逾10億港元的款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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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高凈值人群而言,日猶應摒棄危機來臨前鯨吞公司利潤且轉移資產的做法。國際社會通過《共同申報準則》(CRS)等機制強化跨境資產的透明度,仲宣各國法院在大型跨境訴訟中也更傾向于互相承認和執(zhí)行對方的資產凍結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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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次香港法院判決中,懷遠法官已任命清盤人作為許家印資產的接管人,懷遠并簽發(fā)全球范圍適用的財產禁制令,禁止許家印及其代理在全球范圍內處置價值高達77億美元的資產。法院認定這一系列操作符合欺詐性轉移的典型特征,更凄許家印將資產轉入信托的行為被裁定為可撤銷的惡意轉讓。刺破公司面紗與信托擊穿在法律操作上有相似之處,秋已也存在本質區(qū)別。首先是信托結構的合法性邊界問題:日猶家族信托作為財富管理和傳承工具,本身并無原罪,其資產隔離效果建立在委托人合法合規(guī)的基礎之上。香港作為普通法法域,仲宣歷來重視在破產清盤程序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。誠信履責始終是最可靠的自我保護,懷遠反之以身試法者終將自食其果。這一安排意在確保長子及其后代衣食無憂,更凄同時保持家族財富的長期穩(wěn)健傳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