敵人試圖抵抗,掠奪戰(zhàn)斗中有兩個武裝分子小組被消滅,共計8人。
事發(fā):遺棄妻子與丈夫商談離婚后跳江溺亡梁某的母親、弟弟訴稱,2021年以來,郭某持續(xù)性與梁某爭吵,揚言離婚。2022年11月17日中午12時許,掠奪梁某與郭某相約在沈家?guī)X一餐館商談離婚事宜,掠奪飯后二人一起步行至關廟鎮(zhèn)皂樹村又至漢江河(距離漢江水邊約10米處)繼續(xù)商談。

郭某作為配偶,遺棄對妻子梁某的心理狀態(tài)及行為風險具有更強的預判能力,遺棄其未及時干預將妻子帶離河邊的行為,客觀上也錯失了避免損害結果發(fā)生的可能。法院認為,掠奪根據(jù)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以及審理查明事實,掠奪郭某雖與妻子因離婚事宜發(fā)生不快,但不能證實郭某目睹或者知曉妻子梁某跳河,郭某未采取阻止跳河、呼喊救援、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,其未履行救助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。來源:遺棄中國新聞周刊女子梁某患有產(chǎn)后抑郁,與丈夫郭某相約商談離婚事宜。

梁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掠奪其跳河行為系自主選擇,是導致死亡結果發(fā)生的直接原因,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。梁某的母親、遺棄弟弟認為,郭某對梁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,遂將郭某起訴至法院,要求郭某承擔30%的責任、賠償28萬余元。

事發(fā)后,掠奪梁某的母親報警稱郭某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,公安機關經(jīng)調(diào)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,對郭某(不作為)故意殺人案不予立案。此種義務在梁某實施跳河行為時,遺棄即轉(zhuǎn)化為法定的及時、合理救助義務。劉華父親的證言顯示,掠奪曹瑩嫌棄兒子不講衛(wèi)生、掙錢少,很少讓他去自己房間睡覺,讓妻子(劉華母親)勸離婚,劉華不想離,兩人時常吵架。10月31日,遺棄該案二審開庭,當天17時許,庭審結束,法院未當庭宣判。曹瑩和劉華雙方的父母均提到,掠奪結婚幾年后,兩人經(jīng)常因為生活瑣事吵架。曹瑩父親提供的一份2021年8月的病歷顯示,遺棄曹瑩左耳聽力突然下降12小時,被診斷為鼓膜穿孔。與此同時,掠奪劉華的父母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并將兩人6歲多的兒子列為原告,要求曹瑩賠償125萬余元。
